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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史上的人与人格——兼论《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条款修改方向
Person and Personality in History of Civil Law: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Provisions of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Natural Person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Chen Qing(Law School and Institute for the Studies of Latin Classics,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400715,China)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拉丁文经藏研究所,重庆400715
年 份:2021
期 号:1
起止页码:29-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民法(ius civile)"存在多种意义。作为国法之私法的民法蕴含了"自然状态之人(拉丁文:homo,德文:Mensch)"与"法律状态之人(拉丁文:persona,德文:Person)"区分法理,该法理是罗马法学传统固有的民事主体立法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立足康德的内在自由观,运用"法能力"概念发展了这一传统,而《瑞士民法典》则发展出人格立法大一统格局。从民法发展史角度看,我国《民法典》第13条与第14条存在未区分"自然状态之人与法律状态之人"的法理缺陷,需要修改。
关 键 词:民法 人 人格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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