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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Digital Human Rights” Do Not Constitute the Fourth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志强[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基  金: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研究重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诠释”(CSHRS2020-02ZD)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期  号:1

起止页码:20-3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关 键 词:数字人权  第四代人权  道德人权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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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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