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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A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 Comments on the Modific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 in the Third Revis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YANG Xingfang;LI Weimin(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Center for IPR Studies,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 份:2020
期 号:3
起止页码:47-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19_2020、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表达的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规定了"录像制品",适用"邻接权"保护,体育赛事、春晚等视听节目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争论不断、裁判不一,直接影响了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影作品"的作品定义与分类,难以囊括不断出现的新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能包含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等有连续动态画面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视听类作品,甚至也包括画面连续动态效果并不典型的新型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增加了"视听作品"概念,并进行了定义,删除了"录像制品",但是后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仅保留了"视听作品"概念,删除了其定义,且恢复了"录像制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应该重新确立"视听作品"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保留"录像制品"的分类。
关 键 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电影作品 视听作品 网络视频 作品定义与分类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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