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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间措施适用范围,发布权归属模式、机制与我国仲裁法律的对比研究
Studies on the Comparison of UNCITRAL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im Measures’ Application Sphere,Issues Power Adscription Style and Mechanism with the Rules of the China’s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ou Yanbo;Cao Peizhong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
基 金:全国“十三五”教育规划国家一般课题《“互联网+”时代高校学术争议在线仲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课题标号:BIA190196)“争议解决”部分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期 号:2
起止页码:65-7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辑刊
摘 要:经过了法院职权主义到混合主义的转变后,2006年UNCITRAL通过的《示范法》在中间措施立法上,首先明确了概念,避免了以范围代替概念的立法模式,界定了适用的范围;在发布权归属上采取了法院和仲裁自由选择式,并采取诉前和诉中的发布时机,灵活多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我国《仲裁法》虽然也认为中间措施是倾向于保护目的,但是内涵单调,只有一类,且与涉外立法又有所差别。我国采取了法院专属模式,环节拖沓,效率低下,关于发布时机的法律规定模糊,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仲裁前保全中间措施的权利。出现上述差别的原因与我国仲裁法立法的背景和体制有关,如立法环境相对封闭、适逢WTO谈判的停滞期、体制僵化等。我国应当顺应国际仲裁趋势,采纳示范法关于中间措施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中间措施 归属模式
分 类 号: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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