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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Jiang Chengxiao(School of Law of Peking University;Internet Financial Law Institute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基 金:2020年教育部哲社重大攻关项目“数据法学内容和体系研究”(20JZD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24
卷 号:32
期 号:2
起止页码:163-17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为了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并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性,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信赖保护理论进行详细阐述,以建立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的私法规范。然而,在考虑诸如数据安全保护等因素时,这一规范的设计必须明确区分数据采集行为和数据加工行为对数据财产权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差异。在规范构造上,允许他人采集数据应属于主动创设不同于真实权利外观的可归责要素。因此,作为利益相关方之一的数据内容相对人应当在交易风险中承担不利后果。在规范构建方面,数据财产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构建应涵盖数据载体和数据内容两个方面的权利外观。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构建方面,由于数据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因此,在涉及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时,除了考虑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外,还必须考虑第四个相关主体,即数据内容利益相对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数据财产权 无权处分 信赖保护 善意取得 准占有
分 类 号:D9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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