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新闻传播系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安全视角下‘平台型’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7BXW090)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期 号:2
起止页码:55-6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辑刊
摘 要:个人基于自身的网络行为,每天都在生产大量的个人信息。鉴于其“可识别性”以及和其他信息的聚合能力,个人信息成为打开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的钥匙,也成为对社会管理、商业利用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让渡一定的个人信息,又成为个人享受各种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企业服务的前提。因此,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商业属性和公共属性三重属性。无论是欧盟的GDPR,还是我国的《民法典》,都尽力在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和给个人权利带来的影响之间进行平衡,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限制的同时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情形。本文认为,公、私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分属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面对公权力,个人往往不能选择同意与否,也无法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就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只是个人对公权力的“授权”需要通过立法,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否则就会因人而异,从而有违平等的人权基本原则。对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和私人使用,尽管也存在技术资源掌握的不平等带来的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法律应该做的不是家长式的强行干预,以保护的名义剥夺个人在权利处分上最终的决定权,而是应在遵循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立法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能够与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平等磋商。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二元规则” 知情同意 查阅权
分 类 号:D923] D922.16[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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